(2011)咸秦民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彩盈李昭李秒李纷与被执行人高玮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盈,李昭,李秒,李纷,高玮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人王彩盈。申请执行人李昭。申请执行人李秒。申请执行人李纷。被执行人高玮锋。(2010)咸秦民初字第002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费用共计92959.5元,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西安市临潼区,本院依法委托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现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咸秦民执字第0020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满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