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洛南法行非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闫占秀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闫占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行非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被执行人闫占秀。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1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闫占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1)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该决定决定终止闫占秀与城关镇小河村委会的买卖土地行为。本院认为,该决定属行政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虎审判员 于济生审判员 段新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蓥煌-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