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茂名市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朱秀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国源开发有限公司,朱秀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茂名市国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张玉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秀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秀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其他诉讼费60元,由原告茂名市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 辉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碧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