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09-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魏世俊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赵家村第二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世俊,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赵家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09-2号申请执行人魏世俊。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赵家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赵前进,系该组组长。魏世俊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赵家村第二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6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109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69278.1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6939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10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09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张勇锋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胥保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