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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0157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耿嘉骐、申国萍、穆保红、王长江、李小朵、洪琨、王越、赵根厚、刑雪英、郭江红、杨玉福、邱震萍、蔡沂真、许新民与西安汇鑫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汇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耿嘉骐;申国萍;穆保红;王长江;李小朵;洪琨;王越;赵根厚;刑雪英;郭江红;杨玉福;邱霞萍;蔡沂真;许新元;西安汇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汇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578号原告耿嘉骐,男,194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陕西迪生特种电子器材有限公司职员,住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桂军,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蒲城县人,无业,住某某。原告申国萍,女,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原告穆保红,女,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原告王长江,男,193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原告李小朵,女,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原告洪琨,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原告王越,男,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原告赵根厚,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原告刑雪英,女,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人,中铁一局工人,住某某。原告郭江红,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原告杨玉福,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原告邱霞萍,女,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西北大学教师,住某某。原告蔡沂真,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无业,住某某。原告许新元,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市人,西北大学职工,住某某。委托代理人邱霞萍,女,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西北大学教师,住某某。诉讼代表人耿嘉骐(基本情况同上)。诉讼代表人许新元(基本情况同上)。被告西安汇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曹振慨,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照,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汇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赵英线,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照,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耿嘉骐、申国萍、穆保红、王长江、李小朵、洪琨、王越、赵根厚、刑雪英、郭江红、杨玉福、邱震萍、蔡沂真、许新民诉被告西安汇鑫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西安汇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耿嘉骐、申国萍、穆保红、王长江、李小朵、洪琨、王越、赵根厚、刑雪英、郭江红、杨玉福、邱震萍、蔡沂真、许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判长  成根平审判员  寇永利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月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