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229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屈怀新与西安白鹿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怀新,西安白鹿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292号原告屈怀新。委托代理人张彩贤,女,193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职、住同上,系原告之妻。被告西安白鹿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西车村内。法定代表人高继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怀新与被告西安白鹿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怀新于2011年9月1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怀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75元,另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