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黎锦香与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黎锦香;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395号原告黎锦香,女,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杨红山,广东商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广汕路华侨中学对面。法定代表人张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黎锦香诉被告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关于预交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钟翔能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