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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487号原告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杜耀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世荣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朝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