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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3376-1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西安四腾工程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中心医院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四腾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雁民初字第3376-11号 原告西安四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9号新时代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辛军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波。 委托代理人权雄飞,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环城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荣,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邱崇峰,内蒙古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2010)雁民初字第3376-3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担保人白浩强所有的陕A1XXXX凯宴小型越野客车的过户手续。现原、被告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执行完毕,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担保人白浩强所有的陕A1XXXX凯宴小型越野客车的过户手续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景振宇 人民陪审员  程安真 人民陪审员  马洪霞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