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湖知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根轩、浙江米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沈根轩,浙江米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湖知初字第55号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八里店镇。法定代表人:陆志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雪平,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朝建,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根轩,系湖州市织里镇中华西路18号建材经营户。被告:浙江米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湖织大道东288号。法定代表人:吴金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根轩、浙江米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林法代理审判员 朱 莹人民陪审员 陈旭岗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