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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海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罗玉华与林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华,林彩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海民初字第911号原告罗玉华,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彩珍,女,194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玉华与被告林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玉华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58元,减半收取3679元,由原告罗玉华负担。审判长  陈志强审判员  郑松青审判员  黄玉梅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胜侠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