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黄基明与林成郎、王秀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基明,林成郎,王秀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568号申请执行人黄基明,居民。被执行人林成郎,退休职工,(深-广托运处)。被执行人王秀婷,退休职工,(深-广托运处)。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52号黄基明与林成郎、王秀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800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56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孙士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