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326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爱茹与余雪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茹,余雪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261号原告杨爱茹。被告余雪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茹与被告余雪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爱茹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爱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爱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吕一民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欣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