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仕龙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仕龙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115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仕龙,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大专文化,系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窗口受理工作人员,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仕龙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孝晖、被告人杨仕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杨仕龙在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窗口从事房屋登记受理工作期间,受理宁波国际线业有限公司和宁波大地轻质建材有限公司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违反业务操作规范(收执复印件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再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同时签具经办人姓名及日期),未核对上述公司营业执照原件,直接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了“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并签具了名字和日期,致使钱某(已判刑)利用伪造的公司成立时间证明材料,顺利办出了上述两家公司所有的两幢违章建筑的房屋产权证,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杨仕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仕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钱某、徐某、陈某1、方某、丁某、邵某、张某、汪某、陈某2、周某的证言笔录、慈溪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聘用合同、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证明、工资明细表、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房地产业务操作规范、宁波大地轻质建材有限公司及宁波国际线业有限公司房屋产权档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院(2011)甬慈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杨仕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仕龙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从事房屋权属登记受理时,玩忽职守,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仕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仕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仕龙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慧人民陪审员 沈 丽 萍人民陪审员 罗 海 青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