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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四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北京佩尔优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吉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佩尔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吉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宝法民四初字第67号原告:北京佩尔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A座B1001室。组织机构代码:60037499-7。法定代表人:江源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福平,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海吉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梅龙路与民旺路相交处民治商贸广场(七星商业广场)B座2002-2003室。组织机构代码:692513201。法定代表人:沈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彬诚,男,汉族,1970年9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该公司经理。原告北京佩尔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尔优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海吉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吉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佩尔优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福平,被告海吉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浩、委托代理人苏彬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佩尔优公司诉称:原告是专业从事水蓄能中央空调业务的节能技术服务公司。被告在其网站上称自身是一家从事蓄能中央空调产品研发、销售、系统设计、技术咨询、工程安装、设备维修与保养业务的专业蓄能空调公司,与原告具有竞争关系。近日,原告发现被告公然将原告曾实施过的水蓄能方面的五个项目案例公布在自己公司的网站上,包括:山东济南奥体中心、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广西桂林两江机场、湖南长沙LG菲利普电子有限公司五个项目,此种行为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这些项目案例均为被告实施,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商誉影响和经济损失,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删除其网站上与本案相关的五个项目案例;2、在《深圳特区报》上向原告登报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海吉源公司辩称:1、被告网站涉嫌侵权的案例名称为“国内水蓄能空调经典案例”,水蓄能空调包括空调末端、空调制冷机房、水蓄能设备及控制系统四大基本组成部分,只有构建以上四个部分的供应商才拥有水蓄能空调完整的供应名誉权。原告所提供的工程项目证明文件并不能证明原告就是网站案例中的整个水蓄冷空调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方。济南奥体中心项目仅为水罐及布水器供货;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项目仅为布水器供货;上海虹桥机场项目仅为布水器供货;乐金飞利浦曙光电子有限公司项目为水蓄能改造(即包括机房改造、蓄能设备及控制系统);桂林两江国际机场候机楼项目为水蓄能改造(即包括机房改造、蓄能设备及控制系统)。以上均不具备完整的水蓄能空调供应权,也就是原告不具备完整的起诉资格。2、被告网站首页上虽然标明:“从事蓄能中央空调产品研发、销售、系统设计、技术咨询、工程安装、设备维修与保养的专业蓄能空调公司”,但是被告在网站首页并没有工程案例栏目。首页上的公司介绍:“公司在空调工程产品开发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公司开发的UItimate布水器是国内首次将水蓄能空调布水器工业化和规范化的产品,填补了国内生产专业布水器的空白”,清楚的说明了UItimate布水器是被告的主要经营产品。于是在UItimate布水器这个产品子栏目里面放置了Uitnmate布水器宣传册的电子样册,该样本共十二页,八个电子画面。每个电子画面上都清楚的写有:UItimate布水器自然分层式蓄能中央空调集分水系统部件。整个样册除了介绍被告的布水器产品,同时大量��幅讲解了使用水蓄能空调的好处,意图清晰的推荐客户多做水蓄能空调,这样才有可能买被告当时刚开发出来的布水器产品。所以在样册的后面被告列举了当时国内经典的水蓄能空调案例,并没有表明是被告的工程案例。网站中产品样册推荐中的工程案例从属关系清晰,根本就不存在原告认为的导致消费者误解的问题。3、原告没有提供原告因此而损失或被告因此而获利的任何证据。综上所述,被告网站上未做任何虚假宣传,原告提出的诉讼缺乏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佩尔优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12日,海吉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9日,二者均从事蓄能中央空调行业。2010年2月1日,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通过,海吉源公司网站“http://www.haijiyuan.com/”获得ICP备案,网站备案号/许可证号为:粤I**备10020907号-1。2010年5月31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应佩尔优公司申请,对海吉源公司网站(“http://www.haijiyuan.com/”)中有关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及其所附网页打印件证实:涉案网站首页标题栏标有海吉源公司名称,左侧栏目导航依次标有“蓄能空调知识”、“UItimate布水器”、“代理产品”、“经销产品”四个子栏目,网页正中是“公司简介”,主要内容“海吉源公司是一家从事蓄能中央空调产品研发、销售、系统设计、技术咨洵、工程安装、设备维修与保养业务的专业蓄能空调公司。公司在空调工程产品开发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公司开发的UItimate布水器是国内首次将水蓄能空调布水器工业化和规范化的产品,填补了国内生产专业布水器的空白…”。点击“UItimate布水器”子栏目,显示“01”-“07”七个图片链接。点击“06”图标,标题栏显示“UItimate布水器---自然分层式蓄能中央空调集分水系统部件”,左侧显示“1、型号及参数”、“2、蓄水池水平截面积与流量适应范围关系图”及“3、压力降”等内容,右侧子标题为“国内水蓄能空调经典案例”,下方列有“山东济南奥体中心①”和“上海浦东国际机场②”的图片及其项目说明;点击“07”图标,标题栏显示“UItimate布水器---自然分层式蓄能中央空调集分水系统部件”;左右两侧子标题为“国内水蓄能空调经典案例”,下方分别列有“上海虹桥国际机场③”、“广西桂林两江国际机场④”、“广东深圳奋达科技园⑤”、“湖南长沙LG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⑥”的图片及其项目说明。上述案例的项目说明主要介绍了每个项目使用蓄冷水池(槽、罐)的体积、蓄冷量以及每年可节省空调运行费用等情况,但没有对项目涉及的产品生产商、供应商及施工方作任何说明。另查,上述六案例中除“广东深圳奋达科技园”项目外,其余五个项目均由佩尔优公司负责供货及安装。又查,在庭审过程中,海吉源公司向本院提供一份其印制的“UItimate布水器”宣传册,内容与其网站相关网页基本一致。上述事实,有佩尔优公司提��的供货及安装合同、采购合同、供应与服务合同、合作协议、协议书、合同转让协议、工程竣工验收单、银行回单、域名备案查询单、公证书、宣传册、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为涉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经营者进行广告宣传时,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业绩等进行真实、完整的宣传。本案原、被告均是从事水蓄能中央空调的企业,被告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把原告参与实施的五个项目作为案例,登载在其网站上“UItimate布水器”产品介绍的栏目下进行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认为上述项目采用了被告的“UItimate布水器”产品乃至认为是被告所实施的“经典案例”。被告以不正当方式进行广告宣传,来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客观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给包括原告在内的同行业经营者的正常经营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原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之一,特别是涉案项目的主要实施者,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应损失。被告以原告缺乏涉案项目的“完整供应权”及“供应名誉权”为由,否认原告的主体资格,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另称其在宣传涉案项目时并未注明系被告所实施,主张不构成虚假宣传,对此,本院认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并不单纯以宣传内容的真实与否来确定,而更应侧重从是否导致“引人误解”的结果来考量。本案中,尽管被告在其网站上宣传的案例内容是真实的,也没有直接标明该案例系其所实施,但被告在宣传案例时并没有说明涉案项目的实际实施者,相反却把案例不恰当地放置在其产品目录下进行宣传,明显存在借助他人“经典案���”的名气为其产品营销的“搭便车”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其隐瞒涉案项目实施者的片面宣传行为,应当认定为虚假宣传。此外,由于被告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其产品的声誉,以期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并未对原告的商誉造成直接损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登报道歉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但鉴于被告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不但间接损害了同行业全体经营者的利益,而且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故其应在其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站上登载澄清公告,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至于损失赔偿额,由于原告未能就其因本案所受损失进行举证,被告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利益亦无法查清,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对同行业整体经营者带来的影响,涉案项目在行业的知名度,以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应支付的赔偿数额。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海吉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删除其网站(网址为“http://www.haijiyuan.com/”)上的所有侵权内容。二、被告深圳市海吉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其网站(网址为:“http://www.haijiyuan.com/”)首页上连续十日刊登澄清公告,消除影响。[公告内容须经本院审定,逾期不执行,原告北京佩尔优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国内门户网站(经本院核准)上连续十日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深圳市海吉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被告深圳市海吉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佩尔优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四、驳回原告北京佩尔优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深圳市海吉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建  涛人民陪审员 王  秀  芳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晓华(兼)书 记 员 江  伟  娣附相关法条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七)赔偿损失;(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禁止虚假广告】经营��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条【损害赔偿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第十七条第一款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