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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无民一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无民一初字第00054号 原告:胡某某,男,住无为县。 被告:蒋某某,女,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勇,男,无为县司法局干部,住无为县无城镇北圃山庄。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蒋某某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原告胡某某在银行的存款1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原告胡某某的银行存款11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