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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方某、杨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岳某,杨某,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刑初字第47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因本案于2011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岳某。因本案于2011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2007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2010年8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800元。因本案于2011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程某。因本案于2011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杨某、岳某、程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某、杨某、岳某、程某及辩护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6日晚至19日凌晨期间,被告人岳某、方某在杭州市西湖区荷花苑103号一楼棋牌室,三次组织李某甲、许某、徐某、李某乙等人以“小九”形式聚众赌博,共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期间,被告人岳某、方某还雇佣被告人杨某维护秩序,雇佣被告人程某提供香烟、水等服务并偶尔帮忙“抽头”。2011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方某、杨某、程某,并在现场查扣赌资人民币16010元和“抽头款”人民币1200元,从被告人杨某处查扣人民币3元,从被告人程某处查扣人民币2515元。同年6月13日,被告人岳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组织他人聚众赌博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杨某、岳某、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和收缴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甲、许某、李某乙、陈某、李某丙、徐某等的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方某、杨某、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岳某、方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在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杨某、程某均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11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岳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2年3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11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11年9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公安机关从现场查扣的人民币16010元和从被告人杨某处查扣的人民币3元赌资,予以没收;从现场查扣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和从被告人程某处查扣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15元,予以没收;上述钱款均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琦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