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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县执字第562-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长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螺丝信用社与林桂伏、杨润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县执字第562-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螺丝信用社,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丁家村。法定代表人杨永坚,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国辉,该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林桂伏,农民。被执行人杨润华,农民,系林桂伏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执字第56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湖南高盛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林桂伏名下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灰埠安置小区431、432号(现门牌号为8栋98号)房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星沙字第××号)的第一层门面(面积为67.05㎡)及第二层住房(面积为89.4㎡)。2011年8月30日,竞买人刘静明(女,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长沙县星沙镇万明村佘家坝组)以5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的第一层门面及第二层住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长沙县星沙镇灰埠安置小区431、432号(权证号为:长房权证星沙字第××号)房屋的第一层门面及第二层住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静明所有,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静明时转移。二、买受人刘静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邹 辉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