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黑石西贝尔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黑石西贝尔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017号原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诉讼代表人:朱顺德,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陶高溶,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黑石西贝尔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街88号1-30室。法定代表人:卢小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黑石西贝尔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黑石西贝尔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黑石西贝尔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6元(缓交),减半收取5,41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园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