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邢东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20-08-14
案件名称
李振菊与张战宏、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振菊;张战宏;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邢东民初字第603号 原告李振菊,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张战宏,男,33岁,汉族,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 被告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区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菊与被告张战宏、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菊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振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振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振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房 伟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敬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