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菱发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茂元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菱发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茂元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244号原告:绍兴菱发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杨糯。委托代理人:薛国民。被告:绍兴县茂元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菱发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茂元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菱发纺织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茂元针纺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菱发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茂元针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39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