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裕民二初字第00272-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六安隆裕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安隆裕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裕民二初字第00272-1号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西路华安新宇1号501室号。法定代表人:施元,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岭,男,汉族,1956年6月2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反诉原告):六安隆裕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兴美花园D2-1栋六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陈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中权,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六安隆裕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诉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原告)六安隆裕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反诉请求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六安隆裕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金 菊审判员 余学柱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二)、……(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