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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新民初字第383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泓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石桥市光华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泓源化工有限公司,大石桥市光华彩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北新民初字第3832号原告沈阳市泓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虎石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南四路34号。法定代表人孙福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谷泉,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大石桥市光华彩印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泓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石桥市光华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泓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鑫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阎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