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裁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新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0年1月11日前按照(2007)新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新执字第152号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 王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