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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良工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欧龙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良工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欧龙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467号原告:宁波良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五洞闸村。法定代表人:诸为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立明,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丹青,女,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宁波欧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西区。法定代表代人:施聪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柳风,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良工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欧龙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30元,减半收取计1501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许建素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雪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