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张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张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娄金秀,女,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淄川区双杨镇小屯村。被执行人王虹,女,197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伊春市红星区东升委18组。本院在执行娄金秀诉王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虹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0)张执字第1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虹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娄金秀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春清审 判 员 林 海审 判 员 何会英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