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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阜民一终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委、天伟、饶海燕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委,田伟,饶海燕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8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委,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斌,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伟,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饶海燕,女,汉族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宫瑞雪,界首市光武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委、天伟、饶海燕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人民法院(2010)界民一初字第01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界首人民法院(2010)界民一初字第015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李委预交1608元,田伟、饶海燕预交1608元,分别退还当事人。审 判 长 张 芳代理审判员 孙 颖代理审判员 王来斌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