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商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东山支行与张林珍、杨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东山支行,张林珍,杨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250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东山支行。负责人:陈昌聪。委托代理人:陈剑峰。被告:张林珍。被告:杨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山支行与被告张林珍、杨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东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23元,减半收取2161元,由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东山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学箭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潘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