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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周尧炳与王彩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尧炳,王彩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52号原告:周尧炳,男,192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王彩月,女,194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尧炳诉被告王彩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尧炳撤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周尧炳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