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周尧炳与王彩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尧炳,王彩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52号原告:周尧炳,男,192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王彩月,女,194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尧炳诉被告王彩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尧炳撤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周尧炳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