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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阎镜亮诉钟玉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镜亮,钟玉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438号原告:阎镜亮,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被告:钟玉颜,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阎镜亮诉被告钟玉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阎镜亮于2011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阎镜亮自愿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镜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阎镜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洋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