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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戴某赌博罪一审刑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拱刑初字第41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2011年6月28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1)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份,被告人戴某伙同刘道洲(已判刑)、“眼睛”(在逃)等人结伙在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星桥西苑6-1号一楼,采用以扑克牌打“小九”的形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被告人戴某等人安排陈选兵负责收取抽头款,韩远平负责监督抽头,张德红负责保管抽头款,刘德宝负责接送赌客。当月28日下午18时许,民警经侦查查获该赌场,抓获参赌人员20余人,扣押抽头款16000元,扣押无人认领赌资38300元。2011年6月28日,被告人戴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参赌人员邵海乐、王道友、徐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犯刘道洲、陈选兵、韩远平、张德红、刘德宝的供述、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收缴物品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戴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结伙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案赌资三万余元,抽头获利达一万六千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建勇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鹤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