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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海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厦门海投物业有限公司与凡满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投物业有限公司,凡满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海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厦门海投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钟林路8号海投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吴旭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池加新、雷庄妍,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凡满平,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投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凡满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海投物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投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海投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思远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 臻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