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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君利与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街道办事处枣园刘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利,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街道办事处枣园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刘君利。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街道办事处枣园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刺雄,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刘君利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街道办事处枣园刘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系被告处村民,2010年至今被告向每位村民共发放275斤爱菊面粉、95斤东北长粒香大米、25斤爱菊调和油、1斤散装香油、5斤带鱼。自2009年至2010年被告共向每位村民发放现金1600元。2010年五月被告组织18周岁以上村民赴海南(或厦门、云南)双飞六日游,但自己作为村民却未享受到上述权利。综上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其给付爱菊面粉275斤、东北长粒香大米95斤、爱菊调和油25斤、散装香油1斤、带鱼5斤;补偿款1600元;海南双飞六日游费用2000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君利自出生户籍就在被告村。1996年10月21日与西安市雁塔区居民李树江登记结婚后,户籍仍在被告村未迁出。2011年3月2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爱菊面粉275斤、东北长粒香大米95斤、爱菊调和油25斤、散装香油1斤、带鱼5斤;补偿款1600元;海南双飞六日游费用2000元。上述事实,有(2009)灞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未提交任何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确认。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向其给付爱菊面粉275斤、东北长粒香大米95斤、爱菊调和油25斤、散装香油1斤、带鱼5斤;补偿款1600元;海南双飞六日游费用2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华明代理审判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