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漳执行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良娥、黄俊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良娥,黄俊品,陈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漳执行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林良娥,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黄俊品,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冬梅,女,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林良娥与被执行人黄俊品、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漳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良娥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除发现被执行人陈冬梅名下的所有的位于漳平市和平北路北区万成家天下A3-4号301室房屋一套,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冬梅名下的房子进行了委托评估,但尚需时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0)漳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拍卖成交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隆武审判员 郑志平审判员 蔡仔颖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