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8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郑惠仙与刘付振标、刘付振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873号之二原告郑惠仙,女,汉族,住所: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34X。被告刘付振标,男,汉族,住所: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018。被告刘付振宏,男,汉族,住所: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531。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87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刘付振宏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现因原告郑惠仙已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付振宏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审判员 罗魏斌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