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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8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郑惠仙与刘付振标、刘付振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873号之二原告郑惠仙,女,汉族,住所: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34X。被告刘付振标,男,汉族,住所: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018。被告刘付振宏,男,汉族,住所: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531。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87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刘付振宏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现因原告郑惠仙已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付振宏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审判员  罗魏斌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