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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三民初字第315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20-03-04

案件名称

赵德岭与赵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德岭;赵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三民初字第3157号原告赵德岭,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赵鹏,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岭与被告赵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岭自愿撤回起诉,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德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赵德岭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玉秀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