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娟与被执行人王春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娟,王春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15号申请执行人杜娟。被执行人王春茂。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8日立案执行。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017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春茂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722.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本案执行费为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春茂主动履行案件款及诉讼费、执行费1822.5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0)咸秦民初字第017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15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振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