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嘉民终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胡增民与嘉善县天巍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胡增民;嘉善县天巍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民终字第2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增民。委托代理人:刘玉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县天巍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志良。委托代理人:薛荣华、熊徐斌。上诉人胡增民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1)嘉善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增民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增民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增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胡增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苏江平代理审判员 毛 彦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