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青羊民初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尹文光、尹文皓、尹文明、尹文惠、尹文萍诉尹文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文光,尹文皓,尹文明,尹文惠,尹文萍,尹文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青羊民初字第2857号原告尹文光,男,汉族,1944年3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任诚,四川成都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龙宇涛,四川成都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尹文皓,女,汉族,1946年5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任诚,四川成都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龙宇涛,四川成都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尹文明,男,汉族,1948年9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任诚,四川成都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龙宇涛,四川成都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尹文惠,女,汉族,1956年11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任诚,四川成都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龙宇涛,四川成都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尹文萍,女,汉族,1950年11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任诚,四川成都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龙宇涛,四川成都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尹文建,男,汉族,1954年12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尹文光、尹文皓、尹文明、尹文惠、尹文萍诉被告尹文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文光、尹文皓、尹文明、尹文惠、尹文萍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诚、龙宇涛,被告尹文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文光、尹文皓、尹文明、尹文惠、尹文萍诉称,1996年12月2日,原、被告父母位于致民路13号的房屋因拆迁获得补偿款328150元,被告作为父母的代理人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房屋补偿协议》。1997得3月10日,原被告父母用上述补偿款的一部份购买了青羊区石人小区石人西路33号2栋一单元2号房屋。因购房时父母的身份证未在身边,因此由被告出具身份证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签订后,由于疏忽,父母未及时将购房人的姓名变更,导致办理房产证时被告成为了房屋所有权人。2003年9月9日,被告及其家人出具一份《关于青羊区石人小区石人西路33号房产的归属》材料。材料中,被告证明33号房屋系父母致民路房屋补偿款购房,本人没有资格所有,一切权利归母亲所有。(当时父亲已去世)。2010年10月20日,母亲去世。33号房屋本应作为父母的遗产由原被告共同继承,依法分割,但被告将其据为已有,拒不分割。原被告多次协商不成,请求判决1、确认青羊区的房屋系原被告父母遗产;2、判令青羊区的房屋由原被告依法继承,办理共有产权证;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尹文建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1、拆迁款是被告先垫付后,父亲才还款;2、房屋办理产权证时被告并未参与;3、2006年以来是被告赡养母亲至2010年10月去世,期间几个姊妹不管父母,因此没有资格分割父母房产。经审理查明,尹嘉富与舒瑞华共生育六个子女,分别为尹文光、尹文建、尹文皓、尹文明、尹文惠、尹文萍。1996年12月2日,尹嘉富与舒瑞华共有的位于本市致民路13号房屋因拆迁获得补偿款328150元,尹文建作为尹嘉富的代理人与拆迁方签订了《拆迁房屋补偿协议》。1997年3月10日,尹嘉富委托尹文建用部份补偿款购买了青羊区的房屋。该房购买后,2003年1月17日该房以尹文建名义办理了产权证,但产权证原件一直保留在尹文明处。2003年7月1日,尹嘉富去世。2003年9月9日,尹文建及其妻子、儿子共同出具《关于青羊区石人小区石人西路33号房产的归属》函件一份。该函件载明:33号房屋系父母新南门致民路房屋补偿款购买,因购买时父母身份证未在身边,由尹文建出具身份证签订购买合同;由于历史原因及双方的忽视,未将该购买合同变更为父母名字,造成房产证是本人名字;由于本人未出资金购买,故此房产证—成房监证字第0837644号,本人没有资格所有,一切权利归母亲所有;今后如母亲要处理此房产,决不提出异议并尽力协助办理;鉴于此本人家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对此住所的所有权提出异议。2010年10月20日,舒瑞华去世。2011年5月27日,尹文建为该房补办产权证(权证号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27411**号)。上述事实有双方所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尹嘉富日记、拆迁房屋补偿协议、成房监证字第0837644号产权证、火化证、死亡证明、成房权证监证字第27411**号房产证、函件等证据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位于本市青羊区的房屋系尹嘉富与舒瑞华共有房屋拆迁款购买,依法享有该房产权,故尹文光、尹文皓、尹文明、尹文惠、尹文萍请求确认青羊区的房屋系父母遗产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判令该房屋由原被告依法继承,办理共有产权证的诉讼主张,因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本市青羊区的房屋系尹嘉富与舒瑞华的共有房屋。二、驳回尹文光、尹文皓、尹文明、尹文惠、尹文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尹文建承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进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芯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