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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高奇锋与胡朝彬、曹春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奇锋,胡朝彬,曹春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832号申请执行人高奇锋,农民。被执行人胡朝彬,农民。被执行人曹春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51号高奇锋与胡朝彬、曹春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8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孙士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