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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0186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卫某与周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周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01863号原告:卫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解军,肥西县山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童广玉,肥西县山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又名周存),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祖华,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与被告周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某负担。审判员  王林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