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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前楼村民委员会汪小庙(身份证号:3412811960********)。委托代理人:师松岭,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曾用名:汪心停、汪心廷),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前楼村民委员会汪小庙(身份证号:3412811957********)。委托代理人:李中明,亳州市谯城区古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