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丽遂商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丽遂商初字第645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某某。被告鲍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9月15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彩丽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香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