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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丽遂商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丽遂商初字第645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某某。被告鲍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9月15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彩丽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香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