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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曹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徐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曹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杨莉,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峰,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应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华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