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翔与朱伟、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翔,朱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376号原告李翔,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唐安民,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朱伟,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张武,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住所地:成市金牛区蜀汉路520号一、二层。负责人范丹彦,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丹,女,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翔与被告朱伟、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翔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翔申请撤回对被告朱伟、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翔撤回对被告朱伟、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