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商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善××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上××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嘉善××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上××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771号原告:嘉善××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丁××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上××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上××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司的存款人民币34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司的存款人民币3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林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