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咸秦民执字第00387-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瑞宁王梓航与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西里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宁,王梓航,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西里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387-2号申请执行人李瑞宁。申请执行人王梓航。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西里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李辉,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李瑞宁、王梓航土地补偿款每人18600元,共计372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止)。诉讼费135元、执行费46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2011)咸秦民执字第0038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霍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