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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催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霍山汇能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山汇能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203号申请人:霍山汇能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霍山汇能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7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DB/0105771055的中行慈溪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1月12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梦娇电器厂、收款人慈溪市新浦镇乐佳塑料厂、付款行中行慈溪支行营业部、背书人慈溪市新浦镇乐佳塑料厂、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霍山汇能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