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海民初字第1222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旗数码技术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海民初字第12221号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11号16楼B单元。法定代表人EricNormanKronfeld,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耀文,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冯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韬,女,1976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骆晓,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华旗数码技术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高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韬,女,1976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骆晓,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岩,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步升大凤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旗数码技术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步升大凤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旗数码技术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步升大凤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步升大凤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旗数码技术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上海步升大凤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卢正新代理审判员 郭振华代理审判员 张连勇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