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仑商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陆贤峰与台州市树华铝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贤峰,台州市树华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673号原告:陆贤峰(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611074314,系宁波市北仑区大矸鸿翔铸塑模具机械厂业主),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石红光,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台州市树华铝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905137)。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盈岙村。法定代表人:郏荣庆,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贤峰与被告台州市树华铝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贤峰于2011年9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台州市树华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贤峰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贤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保全费1525元,合计3680元,由原告陆贤峰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 烨 来源: